就在昨天,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通告中规定,除此前已有的职工离退休等情形,新增以下5种情况,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啦!

1、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